经研究,我委拟开展2018年度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资金资助项目筹备工作。
项目资助范围
(一)符合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的项目,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
1.规划费用补贴;
2.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
(二)符合示范园资金资助的项目,除获得上述特色工业园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
(三)符合项目基本条件的投资或管理机构原则上在资助金额限额内和申请资助的当年和后一年度内,可获得两次申报资助的机会。
项目基本条件
(一)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4.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5.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申请示范园资金资助的项目,除应符合上述特色工业园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2.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
3.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4.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受理时间
2017年10月15日前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