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圳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
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资助;资助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商标属于共有商标的,以第一顺序注册人为资助对象。国内商标注册,每件资助500元;代理国内商标注册,每件资助200元。
同一注册人一年内的资助件数不超过100件。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的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资助对象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在资助范围内。同一申请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6万元。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对登记费及服务费进行资助,每件300元。通过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受理或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00元,获得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不再重复资助。
(三)深圳市小微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向深圳市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的我市小微企业,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但投保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属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专利保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资助对象为:高新园区、产业园区、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孵化基地以及在孵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资助标准为: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在孵小微企业的资助标准为:给予在孵小微企业的场地租赁资助的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房租的60%。
以上资助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拨款程序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发现申报主体有违法违规现象的,取消资助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通告全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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