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龙华办〔2015〕38号)以及《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华新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资助标准:
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二、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资助标准:
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三、龙华新区PCT国际专利资助
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以发文日为准)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资助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四、龙华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在6个月内(以登记发文日为准)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资助标准:
每件资助15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五、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申请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
2、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
3、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并颁发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六、龙华新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贯标资助)
申请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运行体系;
3、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3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七、龙华新区专利奖和标准奖奖励
申请条件:
(一)龙华新区专利奖或标准奖的申请人应为: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新区专利奖或标准奖的,申请前须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出具未就相同项目在本市接受过资助或奖励的承诺书。
(二)专利、标准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自然人:
1、在申报奖励当年的1月1日前已经取得专利的所有权或技术标准已经颁布实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专利所有权人或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6名含第6名)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②专利所有权人或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前6名含第6名)是在龙华新区工作、学习或居住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2、申请专利项目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在龙华新区范围内实施;
3、专利或技术标准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或对产品的技术、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属于该行业的核心技术。
4、专利或技术标准实施后,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专利或技术标准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等情况。
资助标准:
龙华新区专利奖和标准奖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评定一次,评定为新区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评定为新区标准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八、龙华新区创建知名品牌资助
申请条件:
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资助标准: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创建资格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创建资助200万元。通过验收批准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奖励100万元。
九、龙华新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申请条件: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一年内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6、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