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研究制定了《龙华区2018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三、创新载体扶持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注意事项:
1.年度获得本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2.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的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
3.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