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深度参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宝安从产业大区向科技大区迈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智创高地,让科技创新成为宝安的鲜明特质,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变革。现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2018年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
重点实施办法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 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 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具体资助措施与标准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二、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企业名单;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上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加计扣除费用)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文件及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7.《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报告》暨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四、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 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翻译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五、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5. 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
3. 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